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0      发布者:基建与修缮处      浏览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总务字〔20191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公用房产修缮、改造和公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和防止发生在工程发包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避免浪费,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教育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修缮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中国矿业大学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废止,新制定《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20181228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中国矿业大学

2019年1月2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17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修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公用房屋修缮、改造和公用设施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修缮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项目是指利用各种渠道筹集的建设资金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外装饰、加固以及室内外水电、管道、道路、围墙、校园绿化和有关公共设施、构筑物等进行修缮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公用教室、经营用房等公有房屋的维修、加固、改造工程项目;

2.学校各楼宇室内外装修、装饰等修缮工程项目;

3.学校室内外水电、管道、道路、围墙、校园绿化及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修缮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各自修缮项目的规划立项、资金筹集、设计论证、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产移交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修缮项目要优先为学校学科、科研、教学及人才培养提供服务,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章项目分类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修缮项目分类:

Ⅰ类:大型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项目总预算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Ⅱ类:中小型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项目总预算费用在5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Ⅲ类:日常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项目总预算费用在1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Ⅳ类:零星修缮项目是指修缮项目总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Ⅴ类:特殊修缮项目。

1.涉及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

2.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师生学习生活,需要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

3.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4.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急需绿化养护补栽补植工程项目。

5.学校其他临时决定急需修缮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责任分工

1.学校总务部负责各类修缮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修缮项目的组织申报。直接负责学校建筑单体综合性改造、建筑物整体屋面、校园市政道路、室外公共区域市政管网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指导或直接参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

2.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学部、总务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用房使用性质的不同分别负责对各建设单位提出的房屋修缮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决策等工作。

3.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委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修缮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其中纳入中央专项资金修缮项目的,由总务部统筹,并接受总务部指导或直接参与管理工作;自筹资金的修缮项目,则由本单位自行实施。负责所属本单位使用房屋的室内墙面、门窗、用电线路、暖气片、灯、水龙头、电梯等自用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楼宇外立面的清理工作(原则上不少于每两年清理一次)。

4.涉及水、电、气、暖等直接影响师生工作生活或今后使用的维修项目,立项时需先将维修方案报送总务部水电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水电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完工后,图纸资料交由水电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对原有水、电、气、暖等设备设施进行增容、改造。

5.房屋修缮项目,涉及结构、外墙立面改变的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认可,由总务部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审核。

6.涉及增减房屋及房号变化的,须经总务部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备案登记。

7.涉及安全、消防、监控的改造施工,须经学校保卫处审核批准。

8.涉及弱电改造施工,须经学校网络中心审核批准。

9.附属中学等享有用房自主权的单位以及自建用房、租用校外的用房、经营性单位所使用的独立用房和设备设施,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和保养。

10.各建设单位负责修缮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检测、咨询等工作,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设计图纸、清单标底等技术资料须经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采购招标部门。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立项审核

第七条 Ⅰ类、Ⅱ类、Ⅲ类修缮项目申请实行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的修缮项目计划,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年度修缮项目计划表》(附件1),报总务部修缮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修缮中心”)。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国矿业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工作指南》的申报要求,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修缮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实施、逾期申请的,应经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其他资金来源的修缮项目全年受理。

第八条 Ⅰ类、Ⅱ类、Ⅲ类修缮项目在建设资金落实后,项目实施前应实行立项制度。

各建设单位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修缮项目立项表》(附件2),经修缮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水、电、暖、气的项目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总务部根据各建设单位修缮项目的申报情况、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年度维修资金等情况,于每年12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学校修缮项目计划和应急预备金计划,由学校出资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上报学校审批。修缮中心负责制定应对应急抢修等项目的预备金计划。

第十条 未被列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的自筹经费工程项目,可由各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程序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并向修缮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修缮项目的申报要求(以下简称为“中央专项资金修缮项目”):

1.申请单位完成3年滚动入库申报。申请单位应按照学校财务资产部的要求,于每年年初在完成申报项目初步设计、论证工作的基础上,填写完成《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子活动申报书》、《子活动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子活动申报明细情况表》等资料并上传财务资产部预配置库平台,并经总务部审核汇总后上报学校。

2.经学校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领导小组批准上报的中央专项修缮项目,各申请单位应于5月底前完成次年项目的深化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照学校要求完善《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子活动申报书》等资料,做好接受中央专项审核组审核准备工作。经批准的中央专项修缮项目,在学校最终审定后,由各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3.具体要求参考财务资产部及总务部当年申报要求。

第四章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选择

第十二条 类项目

学校采购招标部门负责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各建设单位起草、签订合同,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后实施。

第十三条 Ⅱ类项目

1.总务部修缮中心建立修缮项目采购专家库。

2.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总务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5人组成采购评标小组,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3.公告时间和地点在学校主页采购招标网页发布。

第十四条 Ⅲ类项目

通过学校采购招投部门(以下简称“采招部门”)组织确定4-6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入围,建立施工单位服务库,服务周期3年以内。各建设单位负责的Ⅲ类修缮项目,施工单位选择原则上应从学校确定的入围单位中选择。

如果入围施工单位中无法满足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各建设单位对质量、材料和工期等特殊性的要求,经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可委托非入围有资质的队伍组织实施并确定采购方式和结算方式。

第十五条 Ⅳ类项目

实行“派工单”制度。各建设单位填写中国矿业大学《零星维修(护)派工单》(附件3),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凭派工单进行财务结算。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施工队伍,涉及到水、电、暖、气的项目应向总务部水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Ⅴ类项目

1.涉及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正常工作生活必须马上抢修的项目,以及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项目,水电管理部门指定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立即组织抢修,同时电话上报修缮中心,由修缮中心派有关负责人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水电管理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项、审批和抢修说明等相关手续,填写《水、电、暖等应急抢修项目立项单》(附件4)。10万元以下的抢修项目,由修缮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抢修项目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等决定急需修缮的工程项目,50万以下的项目由总务部建设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和结算方式,50万(含)以上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和结算方式,各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立项和工程管理。

3.绿化养护补植补种工程项目,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内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申请立项,填写《绿化补栽补植项目立项单》(附件5),并提出补植补种方案报修缮中心,经总务部批准后,校内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补植补种实施管理工作;10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的项目,由总务部修缮中心负责选择施工单位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 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的选择。通过学校采购招标部门组织确定4-6家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分别建立服务库,服务周期原则上为3年。项目单位应在中标的4-6家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中选择任意一家进行设计、监理或咨询等。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通过学校采购招标部门采购的项目,应按《中国矿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暂行)》订立合同。

第十九条 Ⅲ类和Ⅳ类,各建设单位应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采购)合同》(附件6)、《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7)、《文明施工协议》(附件8)和《廉洁协议》(附件9)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各建设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预案等资料,并指定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到修缮中心、保卫处、物业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善工程图纸或方案,减少不必要的项目变更。在采购前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明确施工要求及主要材料建议品牌、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尽量将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整;因特殊情况工程造价需一次性包干的项目,签订合同前须进行审核,并经过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在采购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招标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修缮中心组织招标或谈判的工程,各建设单位审阅并签订施工合同等。

各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施工队伍的项目,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各项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无论大小,均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各建设单位对实施的项目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包括委托设计、预算编制、采购招标、合同签定、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经费控制、现场安全及合同管理,及时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监理负责制”。

为确保施工质量,维护学校房产设施不受损害,原则上对于Ⅰ类、Ⅱ类、Ⅲ类项目,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凡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或对水、电、暖、气、网络、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1.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的调整、补充及完善的工作;工程签证是指除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内容或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合同价款以外的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两者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所有项目在开工前要考虑充分、详实论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或签证,所有项目变更或签证均须履行审批手续。

2.Ⅰ类、Ⅱ类、Ⅲ类项目如确需调整,无论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都须由施工单位编制详细预算,以书面形式经下列程序报审,否则新增减工程量不得列入项目结算。

(1)50万(含)以下修缮项目累计变更工程量在5万元以内的或50万以上修缮项目累计变更工程量在合同总造价10%以内的,经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后,报各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

(2)单项变更在5万元(含)以下的,经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会审后,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单项变更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会审后,由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项变更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会审后,由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该单位分管校领导或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3)50万以上修缮项目,由于隐蔽工程变化较大或设计缺陷原因造成不变更无法继续施工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且修缮项目累计变更工程量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上且低于招标控制价10%以下的,由各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如有)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该单位分管校领导或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4)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附件10),经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确认后方可施工,并及时完成变更联系单(附件11)。待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经各建设单位负责人(甲方)、施工单位(乙方)和监理单位等签字后方可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3.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填写《工程签证审批单》(附件12),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量计量单》(附件13),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如有)、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等共同签字确认。

4.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要在3日内将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分发相关单位。对于逾期未及时办理的签证,不予补签。

第二十六条 施工管理要求

1.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工程施工方案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严把质量关;各建设单位承担施工管理的责任,应指派专人(工地代表)深入工地现场,认真检查施工过程中每一环节、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提出,并督促解决。

2.乙供甲方认价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工程主要材料,各建设单位负责对所选择的材料进行市场调研,至少选择3家进行性价对比,并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不少于5人进行认质认价,并形成会议纪要。

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施工单位进场前须到学校物业管理部门签订《项目施工垃圾堆放及清运协议书》(附件14),并按照协议要求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建筑垃圾堆放于指定地点,除有特别约定外,均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外运,费用在工程结算中列支。如未及时清理垃圾或堆放至指定地点的,处罚双倍垃圾清运费。施工单位也可自行将垃圾清运至校外政府指定的地点。

2.施工单位须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特别是夜间施工时,应提前告知周边师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扬尘治理,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工程垃圾要规范堆放并及时清运。

3.施工单位在校内进行施工,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水、电价格,据实向学校交纳工程施工水电费,无表计量的根据工程类别,按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施工单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漏、撒,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或赔偿。凡涉及需要破坏绿化的施工项目,应报总务部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总务部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方擅自破坏绿化的,须向总务部绿化管理部门缴纳恢复绿化的费用,拒不缴纳的,取消其在校施工资格。

5.地下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前要弄清地下管线情况,严禁破坏地下管线,若施工出现破坏地下管线的情况,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恢复,拒不赔偿的,取消其在校施工资格。

6.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其它相关的安全操作法规。严禁施工单位破坏性施工或没有安全措施下施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施工单位承担。

7.施工单位在合同签约前应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没有出现安全文明问题的,予以返还。若出现安全问题或破坏性施工问题,根据造成的影响程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给予施工单位不低于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以及学校的各项要求,并依此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各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工地代表(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及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竣工验收要求:

(1)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Ⅰ、Ⅱ类工程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联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做出评价,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附件15),验收组人员签认。

(2)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组织验收的单位填发《修缮项目整改通知单》(附件16),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据实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限,应按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应在项目合同中确定。

第七章工程结算、审核及审计

第二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试运行合格2个月内,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的报审工作。

1.Ⅰ类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学校审计处关于工程结算资料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各建设单位负责人等审签后,再递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账。

2.Ⅱ类项目,按照工程合同规定付款,并填写《工程付款支付证书》(附件17),经各建设单位审核,并经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填写《修缮工程决算付款清单》(附件18),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账。

3.Ⅲ类项目,按工程决算要求,经各建设单位审核,并经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账。

4.Ⅳ类项目,各建设单位按“派工单”的要求据实结算,各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账,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并填写《Ⅳ类项目季度结算审批表》(附件19)。

5.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各建设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从应报送时间的第3个月起每月扣除工程款的1%。并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填写工程逾期报送表,经各建设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才能送审。

第三十条 工程审核、审计所需资料按照《中国矿业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要求报送,主要提供材料内容如下:

1.工程结算书(审核人员及主管领导签字);

2.工程立项文件(如有);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工程竣工图纸 (盖竣工图专用章,监理及建设方工地代表签字);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要材料进场报验资料等;

7.工程变更资料;

8.工程签证资料;

9.甲供材料确认单(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签字确认);

10.乙供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确认单;

11.甲方分包工程确认单;

12.水电费使用单;

13.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审计承诺书》;

14.施工单位联系人授权委托书;

15.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维修管理规定

1.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不能损伤相连或相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得直接影响和妨碍相邻用户的设施使用。

2.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单位不得私自侵占楼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正常使用产生妨碍和影响的自用设施,不得增加或拆除;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位置、线路、走向。

3.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在室外周围的任何地点搭棚建舍,不得增置设施、搭建围栏,不得在楼房外墙等部位书写、涂刷有碍整体观瞻的广告或色彩,违者学校将强行拆除和恢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凡因装修、增置设施或因实施自用部位、设施零修等而造成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渗漏、堵塞,妨碍或影响相邻单位正常使用或危及他人安全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修复设施,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参与修缮项目工作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规定,任何人有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反映、检举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权利。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务部根据工程实施实际情况,本着节约成本、提高管理绩效等原则可积极探索新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总务部修订后提交校务会通过后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中国矿业大学修缮(装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上一条:中国矿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版权所有:中国矿业大学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邮编:221116  电话:83592985

 苏ICP备05007141号-1苏公网安备 32031102000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