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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4/10      发布者:基建与修缮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五条 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结构要求、规范要求等必需进行的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建设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据此计算造价,经过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形成完整变更资料,经处务会审核确认后进行实施,并报主管校长进行备案。

第六条 对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首先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报甲方,甲方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找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一般的工程变更由工程科提出,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通知设计单位变更。涉及到建筑外观、标准或使用功能等的变更,需报处务会审核确认,并充分征求听取设计单位意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七条 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造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处研究并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备案后予以实施。

(二)单项变更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请示主主校领导批准,根据批准情况实施。

(三)对单项变更造价在3万元以上且变更增加幅度超过15%的工程变更,应经基建、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请示主管校领导,报请学校校务委员会或常委会批准,根据批准情况实施。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调整,基建处应及时予以审核,并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建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编号及归档。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基建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下发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原则上避免点工的签证,尽量以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为主,确实需要点工签证的应严格把握尺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四条 基建处和现场监理及造价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地现场代表及跟踪审计各方签名,没有安排跟踪审计单位的工程必要时邀请学校审计处审计人员参与。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工地现场代表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处工地现场代表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工程管理科。

(三)每单项签证总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由工程科长签字审批;500元~5000元(含5000元)由主管工程副处长签字审批,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须报处长审批,10000元以上签证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基建处工地现场代表要在3日内将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分发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现场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务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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